宪法学 | 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最早由法国人博丹提出。主权的发展经历了从“主权在君”向“主权在民”的发展。在历史上,君主享有主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典型言论就是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而启蒙思想家卢梭则提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 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例如,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国家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等。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表达。它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2016 年—法综—37)
(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被非法限制与剥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的基础之上,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人权基本难以实现。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17、18 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 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目的是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在“天赋人权”学说的指导下,资产阶级获得了革命胜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近代基本人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内容扩大:从初期的自由、政治与财产性权利逐步扩展到社会、经济和文化性权利;第二,关于人权的保护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基本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价值和观念。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首先,我国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我国《宪法》还有“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章的规定,实质上也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比如,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最后,我国宪法规定人权的内容并未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承认的权利类型,如生命权和隐私权等。
三、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公权力的约束,任何公权力机构都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其行为的根据与界限。
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宪法优位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效力最高。具体表现为任何法律(宪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内容抵触,否则无效;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宪法的规范,否则无效。
2. 法律保留
这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如我国关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行政机关无权设定。
3. 司法独立
这指司法部门或者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法律和良知。国际上通说的司法独立主要指法官个体判案独立,我国法律规定则指法院独立审判。
(二)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中也有关于法治原则的宣告,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宪法》序言部分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第二,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同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第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权力制衡原则
(一)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其内容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通过选举制度与代议制实现),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一般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和制衡)。
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一般认为是“三权分立”制度。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思想最初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近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1787 年《美国宪法》则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如国会享有立法权、总统享有行政权、法院享有司法权,并且相互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就是确立和巩固民主制度,防止专制与独裁,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把它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
1.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不得干涉与保护的义务。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3. 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