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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法说法 || 借款人突然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相信很多人都犯了迷糊......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樊某(借款人)向郭某(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并支付利息,由樊某儿子樊小某(被告)作为担保人。2022年8月,樊某死于生产事故,家属获数十万元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及继承人偿还借款,被告却拒不偿还。经村委及法庭诉前调解无果,原告于202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调解
立案后,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儿子是同学,且父亲已经去世,希望原告免除利息,只偿还本金。经调解,原告同意被告请求并约定于2022年11月20日前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其家人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但因本案被告具有担保人及继承人的双重身份,虽借款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担保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继承人也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另需说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则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切实存在,所以不符合遗产的特征,不属于继承范围。本案中,被告仅基于其连带担保人身份,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保证人需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官寄语
人无信而不立
愿意在窘迫时伸出援助之手的
往往是最亲密的朋友
希望每一位借款人(担保人)
都能履行承诺、诚信还款
不要因为借钱
而将诚信抛之脑后
供稿:车村法庭
原标题:《嵩法说法 || 借款人突然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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