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八项规定” 严禁公款吃喝行为
公款绝不能用于私人宴请和私人吃喝,亲朋好友聚会用公款支付或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是绝对的“禁区”。不管花费公款的数量多少,都是违纪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批准的人还是单纯参加的人都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对于参加宴请的党员公务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加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就要受到纪律追究。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参加公款宴请型饭局,还要退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饭餐费用。
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交际性吃喝。这种吃喝一般无实质性内容,大都是以个人名义宴请,公款报销。比较突出的有:一些领导干部在集中学习、培训期间,轮流做东,相互宴请;一些地方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期间,一些参会人员相互宴请。
二是交易性吃喝。用公款宴请上级部门,用公款宴请管钱、管物、管项目的主管人员等。
三是纯粹的吃喝。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认为吃点喝点不算啥,时不时的以各种名义组织公款吃喝活动。
经典案例
201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嘉定区外冈粮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樊建国,副主任汪云龙,从财政资金中套取现金2万元用于公款吃喝及送礼。此外,樊建国、汪云龙两人还分别于2017年春节、7月,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樊建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汪云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内容由廊下镇纪委提供)
编 辑丨李佳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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