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持续更新
近期,市人社局对全市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回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进行汇总更新(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现发布如下:
更新名单
(本次数据截止到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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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到期未延续机构名单
注销机构名单
重要提醒!
典型案例警示
通州区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虚构参保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先后为2800余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业务,其中1400余名参保人员已违法申领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药费和基本医疗医药费,涉案金额751.1万元,该公司负责人谷某霞等6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通州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缴纳社保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保,另一种是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社保代缴”是指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通常也称为“挂靠代缴”。为顺利代缴社保,受托机构一般会与委托方的员工签订名义上的劳动合同,表面上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社保。这样既能满足员工本身意愿又能为企业节约成本的“社保代缴”似乎能达到“双赢”的目的,但这显然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员工缴纳社保必须是“用人单位”,就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单位。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签订的,那么社保就应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缴纳。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咨询举报电话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编辑:刘佳
责编:汪磊
二审:王益鹏
终审:李泽
出品: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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