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发布
近期,市人社局对我市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回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进行汇总更新,现发布如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均需要取得相应资质,201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日内, 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日内, 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 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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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凡是经营范围中包含“职业中介”“职业介绍”“求职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介绍”等内容的经营性组织, 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由于山东省“一次办好”审批服务改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 申请许可证、其他业务备案、分支机构报告(上海××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公司荣成分公司),以及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均应到 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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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 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向所属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 延续申请,到期未延续的视为许可失效,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将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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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年度报告,应该 报送至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具体要求请点击下方图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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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出品|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媒体工作室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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