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会对劳务派遣工有影响
有朋友说,自己是一家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一到(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甲方)就换新的劳务公司来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我们有什么影响没有。
我们不清楚一些用工单位为什么经常变换劳务公司,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考虑,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用工单位的这种操作对劳务派遣工到底有没有影响,有什么影响。
虽然变更劳务公司的时候,用工单位都会信誓旦旦地向劳务派遣工表示,不会受到影响,一切照常,但是经过分析,我还是发现以下三点影响。
在用工单位的工龄被不同用人单位分解,将来离职时,如果出现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经济补偿金将受损失。
一般来说,在单位守法经营的前提下,职工只要别主动辞职、别违纪、没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应该很好理解。
那经济补偿金与什么有关?是不是与工龄和平均工资有关?是的,与工龄和平均工资有关,因为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在单位的工龄计算的,如果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工作不满半年的,单位应支付0.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作超过半年至一年的,单位应支付1个月的平均工作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劳务派遣工变换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重新签订,但实际上仍旧在一个地方从事着同样的工作,这种情形下,工龄被若干劳务公司分解了。工龄被分解之后,当职工离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就变少了。
但是,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个知识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在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无需再合并工作年限。
不停地更换劳务公司,将错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一个职工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劳动合同到期后,职工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除了职工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职工被要求和不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工龄被分解,就不再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条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我想应该是用工单位变换用人单位(劳务公司)的原因之一,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工龄被分解,医疗期将被压缩。
我们知道,当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享有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由社会总工龄和本单位工龄两个因素共同决定。变换用人单位虽然并不影响社会总工龄,但是却降低了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以社会工龄10年为例,如果职工在单位工龄5年以下,那医疗期是3个月;如果在本单位工龄5年以上,医疗期是6个月,两者之间相差3个月的医疗期。
哪有人可能会问,医疗期变短有什么影响呢?第一,不利于职工治疗和身体恢复;第二,单位可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医疗期不被压缩的话,职工的伤情可能已在医疗期内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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