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一起来看
记者从20号下午召开的安庆市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即日起,我市实施《安庆市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涉企执法检查部门,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有管理、服务职能的部门和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三定”方案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
设立宁静生产日
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日”,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企业“宁静生产日”之内,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
(二)对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
(三)经举报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的。
按照前款开展的执法检查,应当在开展执法检查前或执法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督查考核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执法检查总量有控制
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执法检查总量和频次,并按照下列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一)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二)同一涉企执法检查部门的内部不同机构,应当就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合并,实行统一检查、联合执法。
(三)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到企业检查。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内容,并于每年1月底前书面报本级督查考核部门汇总、审核。
(四)督查考核部门接到各部门报送的执法检查计划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执法检查部门研究,提出本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多个执法部门的涉企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予以合并,并明确牵头部门。执法检查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法检查有规定
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查前,实施检查的部门须填写《安庆市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在企业“宁静生产日”之外,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企业“宁静生产日”之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请本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本级纪委监委备案。
(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三)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并填写《安庆市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下称《备案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通知书》一并存档。
(四)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
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国家、省组织到企业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市、县两级执法机关承担检查记录、佐证材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可视为到该企业进行了联动检查。除督促、帮助企业整改、验收外,一律不得重复检查。
严禁检查改头换面
严禁各部门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企业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督查考核部门投诉。督查考核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快审速结。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对检查进行检查
市级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每季度应当对开展的涉企执法检查进行统计、分析,次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季度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督查考核部门。
季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宁静生产日”内外的检查频次、检查频次同比环比、检查的类型等。
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制定及落实执法检查计划情况、涉企执法检查申请及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涉企执法检查责任追究情况等。
市、县(市、区)督查考核部门应当加强对“宁静生产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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