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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建设福州不配合执法检查遭罚 为保利地产子公司
2020年06月02日 15点35分 商业成功的诀窍就3条 易经讲什么? 知其三,知其二,知其一 国学经典书架——《论语》解读初稿

  北京5月29日讯,近日,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建设”)因存在不配合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受检查的环境违法行为,遭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罚款5000元。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富利建设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股票代码:600048)旗下全资子公司。

  富利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如下:2020年3月19日,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收到网络投诉件后,当天即派出执法人员到场对福州中寰花园、中寰商业中心(一区至四区)地块二、六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富利建设不配合鼓楼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受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富利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020年3月26日,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鼓)环罚告[2020]2号),告知富利建设陈述申辩权。2020年4月3日,当事人富利建设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适用于《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101项一般的违法行为: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噪声污染)”的情况。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4月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榕环罚[2020]52号。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福州中寰花园、中寰商业中心(一至四区)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州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鼓楼区八一七路以西、加洋巷及周边旧屋区改造地块。

  富利建设成立于1993年12月16日,为保利地产全资子公司。

  保利地产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富利建设业务性质为土木工程建筑、建筑设计等;保利地产直接持股100.00%。

  截至5月28日收盘,保利地产报15.49元,总市值为1848.37亿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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