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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用居住权制度 化解一家人纠纷
妙用居住权制度
化解一家人纠纷
事故纠纷巧化解
8月10日上午,骄阳似火,在确山县人民法院大门口,当事人朱女士将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了王华丽法官的手中,以表达其对法官高效化解其家庭纠纷的感激之情。
案件情况
2023年8月2日,因法定继承纠纷,朱女士将其公公、婆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丈夫朱某名下位于确山县某小区202号房屋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朱女士的丈夫朱某于2018年因意外身故,二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年12岁。朱某名下有位于确山县某小区的住宅一处,朱某去世后,朱某的父母、朱女士、朱某女儿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因房屋份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动产登记受阻,故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其公婆辩称,因二人年老,且只有朱某一个儿子,现二人居住于本案争议的房屋内,要求继续居住。
审理过程
王华丽法官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从维护家庭和谐、亲权关系、保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对物权、居住权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位于确山县某小区2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朱女士及其女儿的名字,二被告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原告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同时协助二被告登记居住权;三、案涉房屋在被告居住期间不得买卖、出租等。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该起家事纠纷,以案涉房屋设立居住用益物权的方式,消除了原告的顾虑和担心,也使被告居住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依、住有所居”。
一面锦旗,不仅体现出了法官的专业素养,是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肯定和认可,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为民司法的期许。确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法官的温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原标题:《妙用居住权制度 化解一家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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