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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虽易上头 遇钱尚须冷静
PUFA
恋爱虽易上头
遇钱尚须冷静
以|案|说|法
但丁有言:爱情使人心的憧憬升华到至善之境。在爱情里,人们总是一心向往美好,精神层面争取同频共振,物质方面尽量不分你我。可到了分手的时候,因财产纠纷致不欢而散甚至昔日恋人对簿公堂的情形却频频发生。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今天让我们走进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小美和小壮曾是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二人基于共同消费、投资股票等原因进行了多次资金往来,转账方式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在这期间,小美甚至出现过流产情况,小壮对其承诺愿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后因性格不合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小壮重新进入了一段新的恋情。小美认为在二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其曾向小壮多次转账,故要求小壮在二人分手后仍继续向其还款,主要用于偿还信用卡、第三人债务等。不久后二人关系僵化,小壮向小美的转账行为由其现任女朋友代为实施。过了一段时间,小壮的现任女朋友拒绝继续向小美支付任何款项。后小美将小壮诉至法院,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恋爱期间曾向小壮转账的记录,小壮尚须向其还款50043.12元。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应先就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未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据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经相关转账记录及双方当庭陈述内容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发生于二人情侣关系存续期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均无法证明原被告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的资金往来,不排除双方基于道德、情感等层面的原因实施转账行为。
被告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内容,原被告间的资金纠纷系基于股票投资、恋爱消费以及流产补偿承诺等多方面的原因,被告否认从原告处收到的款项系出于借款原因。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43.12元款项及相应利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其权利。
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答疑解惑
小美
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吗?我起诉的为什么还需要被告举证呢?
法官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产生,故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若被告通过提交证据证明了其抗辩意见,则须原告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并未突破“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
小美
我该怎么证明这笔转账确实是他向我借的?
法官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1)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款项发生实际交付。要素一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借据、借条等书面凭证予以认定,能够体现恋人之间明确认可相应款项属于借款的转账附言、聊天记录内容、电话录音内容等证据亦可予以证明;要素二的举证则应注意保留相应的支付记录,如微信、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或借款方表明确认收到具体款项的证据。
小美
如果之前未让对方出具书面凭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现在还可以补救吗?
法官
根据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形成借贷合意这是必要条件。若既未形成书面凭证又想让对方返还相关款项,可以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催告通知应当对资金借支总额、归还总额、尚欠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予以明确。如对方做出肯定回复,借款合意即得到了补全。此举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原告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小美
既然借贷行为与赠与行为容易分不清楚,那恋爱期间的哪些行为算“赠与行为”呢?
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所赠与的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双方之间往来的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这种赠与的有因性决定了该赠与行为实际上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认定为彩礼的,在双方婚约有效的前提下,该赠与是合法有效的。若双方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即解除,赠与财产一方请求返还的,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相关款项。
法官善意提醒
恋爱虽易上头,遇钱尚须冷静
一、 出借一方尽量以自有资金借贷,切莫通过网贷套现支付给对方,如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二、 如不存在借贷关系,情侣之间切莫通过随意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来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三、 法律永远是维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我道德的约束和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才是定分止争的最好良药。
原标题:《【以案说法】恋爱虽易上头 遇钱尚须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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