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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民法典|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怎么样?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行使姓名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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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吕某、张某夫妇二人欲给爱女取名“北雁云依”。
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民警告知不符合登记条件。
吕某认为,“北雁云依”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坚持以此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派出所遂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民族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象征。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民法典》第1015条吸收了立法解释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但应当具备正当理由。
如果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本案中,吕某夫妇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女儿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应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原标题:《“漫”说民法典|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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