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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借款合同签字手印非本人,诉请共同还款被驳回!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与2019年9月,被告吴某太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某银行两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共计300,000元,两份《个人借款合同》上存有被告吴某太与被告黄某英的签字与捺印,因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黄某英表示合同中“黄某英”不是本人签字,对借款不知情,也没去过银行,而且已与被告吴某太离婚。被告黄某英提供鉴定意见2份,证明两份合同的笔记与手印都不是被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先后向被告支付了贷款300,000元,被告吴某太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太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黄某英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经过鉴定证实《个人借款合同》中“黄某英”的指纹捺印并非黄某英本人所留,结合签字与指纹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两份《个人借款合同》不是被告黄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的《个人借款合同》对被告黄某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黄某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黄某英起诉主体有误,故被告黄某英为查明本案事实而垫付的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
金融审判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到位,如签订合同时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或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做审查,甚至对当事人不实签名视而不见,导致部分金融案件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加大了信达法律风险,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为更好地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法官建议,一方面强化信贷风险防控,梳理贷前审批、贷中监控、贷后应对等各环节风险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另一方面落实内部监督管理,加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的惩戒。
供稿 初东旭
编辑 潘诚峰
校对 李 辉
核发 彭田锋
原标题:《今日普法 | 借款合同签字手印非本人,诉请共同还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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