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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法院组织干警到野岗镇孟庄村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3月15日,民权县法院组织干警到野岗镇孟庄村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引导教育群众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法治民权、平安民权建设添砖加瓦,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听说县法院干警来这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早早地俺就放下农活,往这里赶。”任老汉边说边将电动车放在一旁,往人群里挤。此刻,孟庄村党群服务中心前,偌大的广场上,来自三里五村的群众或坐或站,像“赶年集”一样热闹。
由人和、程庄、南华等法庭干警组成的“宣讲团”前,人头攒动,干警们不仅向群众发放了“3·15”普法宣传材料,还结合实际,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讲解了如何诚信经营和诚实守信、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意义,以及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等,用真实的案例,生动讲述了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宣讲团”还从小案件入手,结合发生在群众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假冒伪劣商品、种子和以次充好的化肥农药等“热点”“难点”,号召群众在充分保留证据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手段,敢于向不良商家说“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快看,审判台上原告、被告都已到位。”不知谁说了一声,人们簇拥着来到“民权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前,旁听一起由审判员单良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晨担任记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在宣读起诉状时诉求:1.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3000元及保险费3969.9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来,2023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台二手车辆出售给原告,车价款为63000元。被告于合同中做出承诺保证该车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如有则全额退款,原告并根据被告指示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至李某名下账户中。然而,原告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发生过多起事故,为事故全损车。而被告则隐瞒事实,以精品车价63000元出售该车,已经构成合同欺诈,根据《民法典》148条、157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被告需退还原告购车款及办理车辆保险的费用。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时,法官单良还专门向现场群众讲述了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意义,以及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后果,引导群众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为教育群众汲取教训,切实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避风险,在省法院驻村工作队和孟庄村“两委”的帮助下,组成了15人的“陪审团”。庭审结束后,“陪审团”成员围绕庭审内容一一进行了发言,在亮明观点的同时,进一步阐述支持原、被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听了这次庭审,对我触动很大,回去后,一定给亲戚邻居好好说道说道”。村党支部书记刘金良表示,驻村工作队和法院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就像一场春雨,滋润俺农民群众的心田。
眼下,正是春耕春管的关键时节。为了让更多的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省法院驻村第一书记卞亚峰和法官单良等一起,还专程来到田间地头,向他们宣讲有关法律知识和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重要性,使群众深受感动,纷纷表示,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在乡村振兴路上不掉队、做贡献。
原标题:《民权县法院组织干警到野岗镇孟庄村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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