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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房屋不可“一租了之” 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以案说法
房屋租赁
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城市化发展,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租房居住已经成为很多人城市生活的首选,那么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在出租屋意外受伤,谁需为此承担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下面跟随雁小宣一起
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吧!
●案情还原●
2021年7月,原告小王与被告A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后入住出租房。
某日上午,小王在上述出租房屋卫生间洗漱过程中因面盆掉落致伤。其随即拨打120并向A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情况,当日被送往西安某医院急诊救治并住院治疗数天,经诊断其脚部有不同程度受损。
小王出院后多次找A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其认为A公司作为出租一方,有保证出租房屋内的所有设备安全使用的义务,现因被告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物符合租赁用途,而关于案涉房屋卫生间面盆,被告自2018年至2021年7月未进行过维修管护,据此使得案涉房屋内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存在出现损坏的风险。
原告在案涉租赁房屋内生活,应视为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原告受伤与房屋内卫生间面盆掉落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未完全履行对案涉房屋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A公司虽辩称双方对房屋公共区域进行查看验收后才签署的合同,但根据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显示,双方对清单上的“面盆”处并未进行验收交接,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
●案例启示●
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对合同内的各项条款详细阅读;此外,广大租户在接收出租房时亦应检查所住房屋内的各类硬件设施是否能正常安全使用以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对于出租方或者房屋租赁公司,都负有对所出租房屋“质保”的责任和义务。必要的检查和维护是不可或缺的,正如文题所示,房屋不可“一租了之”,务必以尽到各项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租赁前提。否则可能造成租住户的财产损失,甚至侵犯到租住户的生命健康等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 | 曲江法庭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房屋不可“一租了之” 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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