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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 带押过户第一案,花甲老人笑开颜
原创 烟台中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11日,人来人往的烟台中院诉讼服务大厅中,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引起了导诉台书记员的注意。
“你好同志,麻烦找一下咱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在值班人员的询问下,这位年逾花甲,两鬓斑白的老人长舒了一口气,向接待人员道出了他此行的目的。
来访的老人姓张,是芝罘法院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的儿子。老人韩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芝罘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将涉案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经审理,老人的诉求得到了芝罘法院的支持,案件也随即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
正当老人满心欢喜以为事情得到了解决,带着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却被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因该房产上设有抵押,不予过户。
经查,该房产登记中载明:房产权利人为曲某某(审判案件第三人),抵押权人为柳某某,抵押金额30万元,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
眼看着胜诉权益无法实现,巨额财产无法追回,原告作为年近90的老人身体愈发衰弱,自此,老人韩某某的儿子张某某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母亲数次往返于芝罘法院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但一年多的时间里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张某某无奈将这一情况通过信访反映到烟台中院。
时值烟台中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实施之初,经研究决定,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中关于两级法院信访事项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两级法院执行业务骨干对张某某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题研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关于设定抵押权财产转让的规定以及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带押过户的先行试点工作情况,并结合本案案情,会议审慎作出涉案不动产可予带押过户的意见。会后,芝罘法院根据会议意见立即安排人员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了涉案不动产的过户事宜。
今天,张某某就是代表其母亲专程向中院表示感谢,并赠送了锦旗。老张激动地说:“没想到这没几天就有了回应,还真给解决了!我老母亲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她可算能睡个安稳觉了,我老母亲嘱咐我一定要把这面锦旗亲自送到您手里,感谢中院为老百姓做了实事、做了好事。”
这起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是烟台法院第一起根据《执行申诉信访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文件中关于两级法院信访事项议事规则研究解决的信访事项,也是烟台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专题审查的“带押过户”第一案。
今年以来,烟台中院高度重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为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规范统一案件办理标准,畅通两级法院案件研判渠道,牵头制定印发了《执行申诉信访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执行申诉信访团队设立运行、案件办理标准流程及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规则予以明确。
相信随着规程的不断落地,“让法院多沟通,让百姓少跑腿”将成为全市两级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常态,越来越多像老张一样的当事人会感受到烟台法院执行工作的温度和力度。
撰稿:张君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 | 带押过户第一案,花甲老人笑开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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