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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观影时拍照属于“盗摄”吗?
事件回顾
甲辰龙年的春节档,迎来了我国电影市场的又一次龙腾虎跃。因某明星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某电影的观后感,并附带了三张电影画面照片,引发全民关于“盗摄”的热议。
“盗摄”行为应如何界定,该明星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盗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
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成在院线电影放映期间进行屏摄的行为。
部分网友认为该明星的这种行为侵权的依据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那么拍照行为是否应当被纳入录音录像的含义范围内呢?
二、是否应当界定为“盗摄”?
从立法目的来看,本条规定之目的是维护电影行业秩序,防止“枪版”电影流出,从而对电影院正在上映的电影产生“替代效应”。
而该明星拍摄的几张照片并不足以展示电影的叙事情节,发布的文案也未对电影情节进行剧透,不同于电影解说类视频,其并未对电影中的精彩片段进行传播,也未对电影院正在上映的电影产生“替代效应”。
相反,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对电影的评价会促使更多人走进电影院观看此电影,且在争论后所发表的声明中也提到了制作者对其感谢的态度,故该明星的行为不应当被解释为《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第三十一条的“录音录像”行为。
三、构成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
《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特定情形包含:“(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可根据三步检验法来判断:1.符合法定情形,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明星的具体行为情形来看,其行为系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适当引用,并无商用、侵犯他人利益的目的,也未对该电影产生“替代效应”,应当构成合理使用。
朱巍也介绍到:“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四、影院制止拍照行为声明的性质
院线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实践中权利人通常为制片方单位,而电影院取得的通常为非专有许可进行放映,并非著作权人。
对于观影时的拍照行为,电影院可基于场所管理者身份劝阻;若有观众在影院内录音录像,院方可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制止,但这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写在最后
这场争论的背后是全民版权意识的提高,是否构成侵权,还应当依具体情形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判断。
(2019年,上海国际电影节期间,上海影城内的“文明观影”海报,图片源自网络)
虽然此种行为目前看来并不侵权,但在影院拍摄时仍可能对其他观众造成影响,如手机亮屏、使用闪光等,将文明观影理念潜移默化地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是对电影和电影人最大的尊重。
作者简介
朱玥,法学学士,现任庐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原标题:《法官论坛|观影时拍照属于“盗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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