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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意搭乘,出车祸了车主和搭乘人还要担责?
关于搭乘电动车
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黄某某驾驶电动车与对向行驶的景某相撞,景某的电动车后座还搭乘了同事余某,事故当场导致电动车主景某和搭乘人余某受伤,后余某入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对此次交通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景某负次要责任。余某入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1000余元,因无法确认相关责任人费用承担比例,余某将黄某和景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某和景某根据责任比例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
余某
原告
两被吿应根据责任比例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黄某某
被告1
事故发生属实,但原告余某应当认识到违法搭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尽管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原告承担责任,仅对我和被告景某之间进行了责任划分,原告余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景某
被告2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黄某某车速过快,超车导致,所以我认为是黄某某的全责。
法院认定事实
交警部门根据两电动车的过错程度认定黄某某负主要责任,景某负次要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同时原告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了电动车不能载人的规定,搭乘景某的电动车导致在事故中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加重了被告方承担的损害后果,故原告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应当适用减轻黄某某、景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余某自行承担赔偿额的20%,被告黄某某和景某承担赔偿额的80%。
对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部分,按照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由被告黄某某承担70%,景某承担30%。
电动自行车应规范、文明驾驶,不酒后驾驶,不在机动车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非法搭载,否则驾驶人或乘员可能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本案中景某好意搭乘余某,但电动车禁止载人,因此景某和余某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好意搭乘,出车祸了车主和搭乘人还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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