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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朋友圈广告迷人眼 购买需要擦亮眼
朋友圈广告迷人眼
购买需要擦亮眼
近几年,微信作为通讯服务应用程序越来越普及,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商品经营者以微信“朋友圈”为平台发布商品的图片与文字信息,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网络聊天沟通对商品取得一定了解后,即可通过微信向经营者付款下单,再由经营者发货。而通过微信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关系,后续如果产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余某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杨某发布的燃脂咖啡商品信息,并通过微信与向杨某询问相关商品的情况,杨某对产品规格、特性、服用方式(方法)、禁忌人群向其进行了详细介绍。余某最终因自身减肥需要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三盒燃脂咖啡,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货款。杨某向余某发送“服用方式”和“注意事项”的图片。
四日后,余某收到了快递送达的购买商品,开箱后发现三盒货物的外包装完好,外包装的各面均为英文名称和英文说明,打开外包装盒后,盒内为三小袋,袋包装只有正面标志有中文商品名称。余某遂通过微信询问杨某商品产地以及为何没有生产日期?杨某称,商品是广东生产的,上面虽然是英文,但是可以通过拍照长按图片翻译文字,如果过期商家自己就会扔掉了。并称出售该商品是因为自己以前购买过该产品,用着不错,所以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余某遂起诉杨某向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没有其他标签和说明书,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其进行十倍赔偿。
案例分析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涉案产品,并支付货款,杨某向余某提供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4.1条亦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案涉产品为预包装食品,且并非进口商品而是国内生产并在国内进行销售的商品,根据当前查明的事实,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仅有外文而未标识中文标签,且该未标识中文标签的行为使购买者无法获得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杨某明知涉案商品系国内生产且无中文标签而进行销售,该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且结合余某的购买过程,其在购买前多次对多种减肥燃脂产品进行询问,询问如何服用,且考虑到减肥燃脂产品属于较为专业的商品,一般购买者无法有足够分辨的知识和技巧,余某的购买数量亦属于合理的数量,故对于余某要求杨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杨某向余某支付十倍赔偿款20400元。
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聚焦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对于不法商家有惩罚、遏制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做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对于一般商品来说,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为前提。
食品和药品直接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其他普通产品相比,具有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消费者购买食品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无需以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前提。本案中,余某购买的是减肥燃脂产品,属于食品药品,其之所以能得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后语
在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不能完全知晓,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药品时,应首先查看包装上的产品信息,查看产品标签,标签标示应包括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确保安全后再食用。
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但广大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平台购买商品时,更要注意对自身证据的保存。考虑到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商品出售信息缺少相应的审核机制,且朋友圈具有实时更新性以及朋友圈内容和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碎片化和可删改性等特点,因此消费者对于通过微信购买的商品,购买后更要妥善使用商品,发现问题及时取证留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小兴知法丨朋友圈广告迷人眼 购买需要擦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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