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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鉴” | 酒后驾驶“电动车” 竟也能“醉驾”?
超标电动车
“超标”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
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
属于酒驾?
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许多驾驶员心中的铁律,但是有一些驾驶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后不能开车主要是指不能驾驶小汽车、货车这类机动车,而实际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1日晚21许,被告人于某在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号女儿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套挂泰宁临时2**5牌号的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着金湖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湖西路南谷巷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96mg/100ml。事发生时于某所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类。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于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行的电动自行车最新强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只要电动车不符合新国标中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就属于超标电动车,依法按照机动车管理。
因此,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以电力驱动,而是在于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对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潜在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可谓害人又害己。因此,不管是驾驶小汽车还是电动车,都要坚决杜绝酒驾行为,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文稿:李小芳
原标题:《醉驾“案鉴” | 酒后驾驶“电动车” 竟也能“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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