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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吸毒又贩毒,芷江两女一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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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珍、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另分别对杨某明、黄某珍、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200元、200元予以追缴,对从杨某明处查获的2.63 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庭审现场图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4日12时许,杨某明在芷江镇某菜市场对面居民楼的出租房内,将一个重约0.05 克的海洛因零包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珍,黄某珍在拿到零包后立即在房内吸食,并将剩下的0.02 克打包带走。同年11月26日10时许,黄某珍又在芷江镇某广场附近将剩余零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艳。11月29日11时许,周某在杨某明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处拿了一个重约 0.05 克用黑色油纸袋包裹的海洛因零包,并在芷江镇东紫巷某药房前的人行道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平。当天,公安民警在杨某明的出租房内将前述三名被告人一并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搜出海洛因疑似物零包16个,重2.63 克。经送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黄某珍、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杨某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人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均主动供述其贩毒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对三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对从杨某明处查获的毒品,依法应予没收。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吸毒又贩毒,芷江两女一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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