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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高额彩礼,弘扬文明新风——应城法院召开高额彩礼诉源治理专题座谈会
为推动市域婚嫁移风易俗,弘扬健康婚嫁新风,构筑良好社会风气,5月6日,应城法院郎君法庭(家事审判、少年法庭)邀请市人大代表陈满珍、陈塔社区网格员代表张弛开展高额彩礼诉源治理专题座谈会,旨在从源头上减少涉彩礼纠纷,不断参与基层治理,倡导文明彩礼新风,推进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
座谈会上,应城法院郎君法庭庭长桂映清首先同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随后,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高额彩礼的认定、《规定》新增的两种彩礼返还规则、“共同生活”的认定原则以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剖析了“高额彩礼”可能导致的危害和造成法律后果。
与会代表表示:要切实将移风易俗的风向标传导至人民群众心中,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同时,要以本次《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积极发挥人大代表金牌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等群体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实现诉源治理提档升级,不断提升辖区内群众获得感、满足感。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应城法院将坚持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延伸司法职能,加大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的工作力度,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为推动现代文明婚嫁新风和助力实现乡村振兴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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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魏思高
原标题:《抵制高额彩礼,弘扬文明新风——应城法院召开高额彩礼诉源治理专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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