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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情景短视频:被未栓绳宠物犬吓倒摔伤骨折,谁来担责?
导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正青春·与民同行”系列普法短视频,以审判实例为基础,选取跟大众生活联系密切的热点话题,通过情景演绎的方式,讲述生动鲜活的民事案例故事,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条文,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内心,走入千家万户,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今天推出《被未栓绳宠物犬吓倒摔伤骨折,谁来担责?》。
被未栓绳宠物犬吓倒摔伤骨折,谁来担责?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官助理 刘志远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宠物狗虽未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动物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受害人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引起损害发生并不当然排除于动物致害的情形之外。周先生遛狗时未牵绳,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王先生摔伤。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周先生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遛狗系绳已被写入法律,文明养犬早已厘定法律边界,请依法文明养犬,妥善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用心守护亲密“家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编辑 | 肖晓
供稿 | 市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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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情景短视频:被未栓绳宠物犬吓倒摔伤骨折,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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