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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 【世界知识产权日】仁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国际知识产权日
为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治意识,4月26日上午,仁寿法院走进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16年12月21日,原告某音乐出版社注册了某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纸巾、音乐贺卡、练习本、歌曲集、印书出版物等,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原告出版的《某钢琴初步教程》《某钢琴基本教程》系列图书经过多年宣传和销售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肯定。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某乐器经营部对外销售《某钢琴初步教程》及《某钢琴基本教程》,且图书封面及扉页上印刷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经原告鉴别,被告销售的图书与正版图书明显不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书,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合议庭当庭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说理,分析利害,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为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世界知识产权日
此次知识产权宣传周,仁寿法院开展了包括发布典型案例、庭审观摩、拍摄普法视频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展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 审签/ 刘健超
● 文稿/ 刘馥瑜
● 校对/ 周 瑞
● 编辑排版/ 温戈华
原标题:《第37期 【世界知识产权日】仁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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