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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楼顶漏水了,维修费谁来出?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邻居互相照顾,在遇到困难时邻居互相帮助,好的邻居胜过远隔千山万水的亲属。但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却受理了一起邻里间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系顶楼住户,发现楼顶漏水后,在与楼下邻居沟通未果情况下,自行对楼顶进行了维修。经原告向开鲁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了解,该栋楼的专用维修基金已经用完,因此原告要求其居住一侧的楼下邻居分摊维修费。被告辩称,顶楼买房子时候价格就比其他楼层优惠,顶楼漏水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其他楼层不应该承担维修费用。
处理过程:在与原、被告充分沟通后,承办法官与所有当事人到原告家里查看漏水情况,确定漏水原因。在原告家里,根据漏水实际情况,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从法律规定出发,从邻里关系入手,耐心细致,分析解释,使被告明确其在案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针对分摊数额协商一致,各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维修费,原告撤诉。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该条明确了楼顶属于楼房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即业主除了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外,还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可以申请专用维修资金对楼顶进行维修。但本案中,经原告及法院核实,涉案楼房一侧的专用维修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因此,因楼顶漏水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原、被告分摊。
法官寄语:顶楼业主因直接受到漏水影响,对维修事宜较其他业主而言比较迫切,其可以在有效通知其他业主及对维修方案、价格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最后各方再进行结算。
原标题:《【以案释法】楼顶漏水了,维修费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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