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洹法说案】提供虚假签名“忽悠”法院?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故意改变自己的签名样式
提供虚假签名样本
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
就发现被告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签名样本
一起来看看林州法院怎么判
王某与路某系朋友关系
因生意资金周转
王某先后借给路某近50万元
后路某给王某写下一张借条
王某在向路某多次催要未果后
一纸诉状将路某诉至法院
谁料路某当庭否认借款事实
并对借条上的签名也不予认可
且当庭信誓旦旦提出申请笔迹鉴定
但在鉴定过程中
路某两次向鉴定机关提供的样本
均存在问题被退回
导致无法鉴定
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官发现路某在法院还有其他诉讼
经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发现
路某故意改变自己签名样式
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签名样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
路某在本院其他诉讼中的签名
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签名相似
而在本案中的签名
与之前案件中的签名明显不同
系提供虚假样本进行鉴定
林州市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标的近50万元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作出对被告路某处以罚款30000元决定
贾永增
林州市人民法院
合涧人民法庭庭长
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每名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
参与诉讼活动
行使诉讼权利
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切不可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转自公众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安阳林州法院
本文系转载,只用于交流,版权归原作者,如涉及侵权,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原标题:《【洹法说案】提供虚假签名“忽悠”法院?罚!》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