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带货卖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央行官员最新撰文
![](http://om.gtimg.cn/om/om_3.0/h5_detail/images/logo_qiehao.png)
扬子晚报网2月9日讯(见习记者 王灿)2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期刊《中国金融》发表《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一文,引起广泛关注。文中提到,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strip/ignore-error/1|imageslim" />
孙天琦在文中提出,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比如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信托产品、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这些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私募类产品,在数字环境下也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在面向公众、全网销售金融产品方面,孙天琦将其概括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可以全网销售的公募基金、公募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保险等。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中,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银行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代理销售,没有独立销售牌照;未经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另外,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针对数字环境下跨境、跨地域提供金融服务,比如跨境开立银行账户等银行服务、跨境证券投资服务、跨境销售保险产品、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和ICO交易服务、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孙天琦文中认为,金融牌照有国界。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