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酒业公司在拼多多卖三无产品,被起诉罚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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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一酒业销售公司因销售“问题白酒”,被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售价的十倍赔偿消费者。
去年10月20日,杨某通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上平台,在“国酒酱香体验馆”的网店内,以5450元的价格,购买了25箱“国酱1949茅台镇纯粮酿造酱香白酒”,每箱6瓶。
收到货物后,杨某发现,这批产品未按国家要求标注产品信息,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在国家权威网站上都无法查询到,且经饮用认为是假酒。
杨某向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销售方赔偿。
“国酒酱香体验馆”网店,系仁怀市醉怀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开设。本批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功臣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QS520015018800。
对于杨某的诉求,该公司辩解称:并不知道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只因见同行销售,便挂网进行销售;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是为获得高额赔偿获取利益,不属于法定消费者;可以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醉怀梦酒业公司开设的“国酒酱香体验馆”网店购买涉案食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因涉案买卖标的物系食品,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应受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事项。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
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而标注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功臣酒业有限公司”和“生产许可证编号QS520015018800”均系假冒伪造信息,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所售涉案“国酱1949”的质检报告,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国酱1949”白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450元,并十倍赔偿54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