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周刊 | 江都一房产公司被购房者告了,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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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老李从江都的A房产公司处购买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于2018年9月30日前交付老李,合同还约定,若逾期交付,则A公司给付违约金。2018年12月,老李来到A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A公司却以老李不肯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向其交付房屋。
虽然几经交涉后,A公司于2019年6月,将房屋交付给老李,但老李认为,A公司未按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延迟交付房屋,严重损害自己合法利益。于是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近期,江都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老李的官司打赢了么?
案情梗概
01
购房者收房遭拒,咋回事?
2017年5月12日,老李和妻子与A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A公司处购买了房屋。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老李使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交付房屋,则需向老李支付违约金。
2018年12月6日,A公司向老李发出《业主交付通知书》,通知老李,房屋自当日起具备交付条件。2018年12月26日,老李带着女儿小李前往A公司,办理交房手续,老李在《延期交付违约赔偿确认书》中签字,A公司在扣除物业维修基金后,支付老李60余天逾期违约金。随后,小李以老李的名义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协议》等材料上签字。
但是,当天老李还是没能顺利办理交房手续,原因是A公司要求老李用收到的违约金抵扣物业费,否则就不予交房。老李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当天的情景,老李还专门拍下视频,留作证据。
02
状告房产公司,索赔偿!
始终拿不到到房屋,2019年6月21日,老李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6月25日,A公司向老李发放钥匙,履行交房义务,老李在《住宅业主签收资料确认单》中签字确认。
房子是拿到了,但A公司并没有给付违约金,追索不得后,老李将A公司告到江都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庭审中,A公司辩称,2018年12月6日,己方书面通知老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老李因为自身原因,拖延到2018年12月26日才办理收房手续,该延期期间的责任应当由老李自行承担,此外,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的违约金,己方已经支付给老李。“我们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是老李怠于收房,导致涉案房屋未能交付,责任并不在房产公司。”A公司称,没有证据证明,己方在2018年12月26日当天拒绝向老李交房,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房产公司违约,被判决支付违约金
A公司是否违约呢?审理中,法院结合老李提供的视频认定,之所以双方在2018年12月26日未完成交房手续,是由于A公司要求老李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并先行缴纳物业费,而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老李在交付房屋时,有先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A公司因此延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经计算后,依法作出判决,A公司支付老李违约金30余万元。
以案释法
江都法院宜陵法庭庭长 靳庆珍
开发商基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负有向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形成于业主方与物业公司之间。换言之,商品房销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重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交集。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预缴物业费无特别规定,则买受人收房时,无须先缴纳物业费。
这起案件中,老李不愿意以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抵扣物业费用,是其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此举并不阻碍房屋交付,而A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主张以缴付物业费作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前提,实际上增加了老李的履行义务,老李有权拒绝。
交房是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也是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如今商品房市场上,大多都是期房,逾期交房的情况也不少见,提醒广大房产公司,一定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时间,按时按质交付房屋,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购房人如果遇到逾期交房,或者其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符的情况,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都法院
编辑: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