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不会自律,没有刹车。
近日,被称作央视“流量密码”的出镜记者王冰冰的私人信息在网络被大量传播,包括疑似其早年结婚现场的照片、四级成绩单截图等。有网友称王冰冰“塌房”了,引发热议。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广律师就此事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王冰冰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若是非法途径获取了个人信息,则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冰冰有权报警通过刑事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一个人的私人生活遭受侵犯、没有安宁,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隐私被公开时,他的隐私权已经受到了侵犯。”
詹广认为,曝光他人隐私不仅不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底线,甚至构成犯罪。
詹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法总则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但隐私权的其内涵、范围、效力和保护方式等未有详细规定。
民法典修订后,第1032条规定直接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詹广表示,上述规定意味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外,有权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不得窥探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需要强调的是,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
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等。
此外,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立法规范,第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有些网友对王冰冰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若是非法途径获取了个人信息则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冰冰有权报警通过刑事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詹广表示。
颜值崇拜下的粉丝文化热潮
易造成新闻失焦
近年,王冰冰持续走红,迅速成为媒体业内现象级人物,也引起了学界关注。东方网记者发现,中国知网上已有数篇关于王冰冰的研究论文,且发表于专业学术期刊。
而最近所谓的“王冰冰塌房”话题中“塌房”一词起源于2019年的追星粉丝圈,指自己喜欢的偶像被卷入负面事件,并伴随其形象受损、粉丝流失等。
“当一名出镜记者被称‘塌房’,背后其实可以看出许多问题。”郭歌目前是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一名研究生。去年10月,她与上海大学博士生导师周宇豪合作发表了《主流电视媒体出镜记者的转型路径探析——以央视记者王冰冰为例》这一论文,对央视新闻出镜记者王冰冰走红的实际路径进行了分析。
不可否认的是,出镜记者往往会受到较多的关注。
郭歌告诉东方网记者,“观众是将作为出境记者的传播者与信息作为一体来接受的,传者与其所传播的信息相互影响,互为阐释,因此观众对记者的出镜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尤其是,王冰冰与央视以往庄重、严肃的记者形象不同,破除了刻板印象的壁垒,将传统记者职业身份去魅,重塑了萌态的新闻感官,迎合了新媒体平台用户的审美需求。
王冰冰的成功出圈提供了主流电视媒体出镜记者转型的一种可能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王冰冰之所以能打入年轻群体并非因其一己之力而是多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王冰冰走红之后,仍然留下许多问题值得思考。
“那个时候我就发现B站有许多王冰冰的粉丝制作她的采访混剪视频,但弹幕都是‘老婆’‘漂亮’这些不合时宜的内容,与新闻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过度娱乐化的弹幕消解了严肃的传播内容。
“颜值崇拜下的粉丝文化热潮造成新闻失焦,部分观众关注记者的私人生活远大于新闻事件本身。”郭歌认为,这对于新闻传播与记者本人都不是一件好事。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教授孟群在《新媒体语境下“网红记者”的行与思》一文中提出了“网红记者”的挑战,观众对“主流网红”容错率低,小心“塔西佗陷阱”。
孟群认为,主流媒体“网红记者”走红后,将会面对社会大众更多的注意与监督,带着主流媒体公信力光环的“主流网红”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出现个人行为影响媒体公信力的现象。
来源:东方网
记者:陈丽娜
编辑:卫宜斐、yzm
审稿:卞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