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成功调解某网络公司与某产品协会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
某产品协会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京东店铺运营推广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约定某网络公司为某产品协会的1家店铺提供代理运营服务,由某产品协会按年度向某网络公司支付网点运营及推广费共计54万元,某网络公司在服务期间年销售目标要达到300万元,若销售额低于销售目标,则需按不足部分占销售目标的同比例向产品协会返还相应服务费。截止2021年10月30日,某网络公司实际销售额为210余万元,没有完成目标销售额,某产品协会以退还相应比例服务费为由,将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网络公司向某产品协会按照差额比例退还相应数额的服务费31万余元。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详细查阅卷宗,认为某产品协会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的是双务合同。网络公司业绩不达标应退还产品协会相应数额的服务费,但产品协会未按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运营费用,也存在违约行为。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行为,以公心、清心、诚信、细心和耐心多次在电话沟通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线上巧妙调解,引导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调解协议, 由某网络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前分四期退还产品协会服务费25万元。
石嘴山中院将坚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五心和十二调解法”,着力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