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应该被宠爱,
他们是我们的未来。
离婚后,无论父亲还是母亲,
对孩子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可有些父母,
却没有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来给孩子“撑腰”,
给家长“补课”!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当庭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小陆是一名刚满12岁的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多后,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协议离婚,自此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自己的生父。
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陆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每年递增20%,至孩子年满18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之后双方将抚养费确变更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陆年满20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李敏应予以配合。
此后,陆明每年年底一次性向李敏汇付12000元,但从未探望过小陆。离婚后,陆明、李敏也都陆续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极少联系,对小陆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也从未有过沟通。
成长过程中,父亲的缺位始终是小陆内心深深的遗憾。在上幼儿园大班的时侯,年幼的小陆曾鼓起勇气,用妈妈的手机拨过那个神秘又陌生的爸爸的号码,但电话那头却始终无人接听。
直到2024年3月,在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妈妈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陆明补付201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应增加的20%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0元直至小陆年满20周岁止;并请求法院判令陆明至少每月一次探望小陆,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审理之初,陆明表示,当初意外有了小陆以后,两个人才仓促结婚,小陆出生后,李敏突然又提出离婚,自己在这段经历中也很受伤,不愿回忆,也不愿触碰,甚至一度向法庭表示,探望权是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法庭上,法官向陆明释明,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的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考虑到陆明在离婚后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探望儿子小陆,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训诫,并当庭向陆明宣读和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陆明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每月至少一次对小陆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责令陆明自2024年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陆明当庭表示,在法庭的教育下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今后每个月都会抽出时间探望和陪伴孩子,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庭上,小陆也通过视频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他说,小时候,爸爸不住在一起,我会问自己,我的爸爸呢?爷爷奶奶呢?为什么不来看我?当我上小学的时候,老师和同学们经常会问我,放假去哪里玩啦,是你爸爸带你去的吗,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只能闭口不答,或者绞尽脑汁的想着岔开这些话题,每当这个时候,我都会感觉很无助。我真的很想有一个好爸爸!
孩子用稚嫩的声音传达出自己的心声,让所有在场的人都为之动容。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都表示为了孩子,愿意协商抚养费和探望问题。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关于抚养费,双方同意由陆明一次性补付11年来的抚养费差额6万元,并重新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陆年满18周岁;关于孩子探望问题,双方一致同意,每个月的下半月,陆明去探望小陆至少一次,陪伴孩子成长。
调解结束时,主审法官曹艳梅继续向陆明释明,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同时,法院已委托青少年社工发挥探望监督人的作用,后续对双方进行心理辅导、探望监督和效果评估,帮助他们尽快、有效修复亲子关系,切实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的小陆的合法权益。陆明当庭对法院细致全面的工作表示感谢,并称一定严格遵守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了小陆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与小陆的母亲共同努力为小陆营造一个和谐的教育环境。
5月4日
在青少年社工的协助下,小陆怀着忐忑的心情见到了自己素未谋面、甚是想念的爸爸。第一次,与爸爸下象棋、玩桌游,开始了父子俩跨越12年的重逢之旅。
点击查看视频详情
父母离婚最受伤的往往是孩子。探望子女不仅仅是未能共同生活的父母与子女见面和团聚,弥补对子女陪伴缺失的过程,也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与子女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的过程,更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身心健康成长的过程。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更应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
作为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小陆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探望,实属情理之中,父亲的关爱和教导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代替。因此案件审理中,法庭当庭对陆明进行了批评和训诫,对向其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最终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陆明对小陆的探望方式。
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新类型案件,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对不正当履职的父母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督促他们提升责任意识,当好合格家长,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期望通过一个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都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片美好的成长蓝天。
Q
A
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家庭教育不再仅仅是家事,父母从此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
Q
什么是家庭教育令?
A
家庭教育令,一般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出的,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的司法文书。
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1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Q
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A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3.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二、 指导情形 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4.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Q
哪些人可以申请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
A
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二、 指导情形 5.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Q
家庭教育令的制发程序如何?
A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指导方式 13. 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
14.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家庭教育指导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督促其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
15.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Q
什么是家庭教育令工作联动机制?
A
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指导方式12. 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17.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五、保障措施 21. 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文丨民事审判庭 曹艳梅、政治部 姜叶萌
动动小手点个在看呗
分享给你第一个想到的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