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随着个人信息在商业场景中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处理场景更加复杂,诉讼中涉及的信息类型、侵权形态和权利内容更为多样,涉及行业广,覆盖社交、电商、金融等众多领域。

北京互联网法院新闻通报会

赵瑞罡介绍,该院审理的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覆盖了社交、电商、金融、移动办公、在线教育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例如,金融企业被诉存在信息泄露问题,致使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在线教育APP被诉在用户登录阶段无法跳过年龄、职业、教育背景等信息填写环节,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电商平台被诉频繁拨打用户电话,不当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办公软件被诉未经同意将用户移除工作群等等。上述情况反映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频繁,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

案件反映涉诉个人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等。此外,个人信息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比如,在案件中,部分信息经过脱敏化处理,是否还属于个人信息;好友关系、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属于隐私还是个人信息等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使用场景予以个案判定。

他介绍,涉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限于单一的处理行为,往往包括多环节多主体的处理行为。比如,有企业将用户信息制作成数据包、开发数据产品向他人提供,引发侵权风险;有企业存在线下收集、线上处理、线下线上多主体混合处理、关联企业共同处理等行为。

此外,对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既包括使用搜索引擎技术针对全网数据进行搜索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也包括使用定向搜索引擎技术针对特定网站公开数据进行的信息处理等。

“随着法律普及和个人维权意识提升,一系列新类型个人信息纠纷进入诉讼。例如,死者近亲属向死者生前用人单位及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查阅死者个人信息;又如,权利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个人信息被查阅、复制的次数、人员等信息,进而确认骚扰电话的来源等新型需求。”赵瑞罡说。

编辑:吴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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