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医疗美容资质,融安一养生馆被判退消费者7万元美容费
“经法院判决,美容养生馆为消费者提供的部分保养项目需有医生资格的美容服务人员操作,但该美容养生馆未能提供有医生资格证的美容服务人员,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所以张女士可以终止合同。”5月21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在该局和融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维权服务团的帮助下,消费者张女士成功从商家退回未做的美容服务项目费用7万元。
图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
据介绍,2023年8月,消费者张女士向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她在融安县某美容养生馆支付了14万余元办理美容服务卡,后因美容养生馆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其需求,便要求退回未做的美容服务项目费用7万元,但美容养生馆只同意退回2万元,她认为不合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退款。
接到投诉后,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终止。为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市场监管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融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维权服务团,就该起消费纠纷向公益维权服务团公益律师进行咨询,公益律师建议张女士走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经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协调,张女士在融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维权服务团公益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融安县某美容养生馆。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为消费者提供的部分保养项目需有医生资格的美容服务人员操作,但其未能提供有医生资格证的美容服务人员,因此,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法院判定,张女士可以终止合同。最终,融安县某美容养生馆向张女士退回剩余的7万元费用。
“上周,张女士专门打来电话,对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会公益维权服务团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表示感谢。”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他向记者透露,涉诉美容养生馆的其他违法行为,该局已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