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查处3起违规违法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七都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工业区前村6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装修工程是温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安排卓某某、李某某2名工人于2024年4月19日期间,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正在坠落高度基准面4.17米的外墙进行搭建脚手架高处作业。经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后,同意于2024年4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七都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某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装修工程是温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安排周某某、周某某2名工人于2024年5月1日至5月8日期间,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正在坠落高度基准面6.02米的进行外墙涂料高处作业。经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后,同意于2024年5月8日批准立案调查。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七都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工业区前村6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陈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何某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8日期间,在坠落高度基准面4.92米进行外墙涂料高处作业。经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后,同意于2024年5月8日批准立案调查。
查处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中【处罚档次】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温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温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陈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中,如果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不当,都可能引发人或物体的坠落,作业人员需要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当事人雇佣未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人从事高处作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麻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