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是则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给以极大优惠的政策,该政策涵盖旅游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其中,有一条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为“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历来是企业比较关注的地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疫情防控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出现过——这条特殊时期、特殊对象、不限金额享受的特别税收优惠,不在本篇讨论之列。
准则当中的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被称为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年限平均法下,各期计提折旧均衡,缺点是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强度和效率。加速折旧法,特点是能使固定资产在早期使用时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使得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的年限内得到最大补偿,对技术更新和物价波动等不良影响有一定的抵御作用。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固定资产在核算上一般不存在一次计提折旧的做法,除去这种情况——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通过“专项储备”进行会计处理,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一次计提折旧。
税法的加速折旧规定
(一)上位法对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九十八条都提到了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上的加速折旧法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使用方法和准则要求一样。缩短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也有加速折旧作用,但是,分类上不属于加速折旧法。
(二)有关加速折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到2019年下发几次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展至所有制造业领域。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提到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这两个文件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囊括。不算上此次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形成的格局是:
在2018至2020年期间,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不论用途皆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500万的可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如何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预缴时便可以享受。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准备如下资料: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对于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上,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案例
果果节能灯有限公司为海南自贸港企业,2020年8月21日购入180万电子智能设备(不含税价,假设进项税额一次抵扣)安装办公大楼,款项通过转账支付。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会计使用年限为2年。该企业使用按折旧税前一次扣除税收优惠。假设该年度无其他新购置固定资产,请做出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主要步骤。(分录处理单位:万元)
【解析】
1.会计处理:2020年8月21日购入固定资产,9月份开始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4
贷:银行存款 203.4
借:管理费用 7.5
贷:累计折旧 7.52.
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相关申报:
(1)《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2)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主表
结束语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既是准则的加速折旧法,又是税法意义上的加速折旧法。财税〔2014〕75号文到财税〔2020〕31号出现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名义上是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实质上是一种完全、彻底的加速折旧法。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均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至此,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器具、设备,不妨把握时机,积极运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价值比较高、产能相对低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办法,以促进新型、生产型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换代。另外,缩短折旧年限分类上不属于加速折旧法,但亦有加速折旧的效果——财税〔2020〕31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该地区设立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法或者是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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