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张和小王系同乡。某日,小张驾驶私家车回乡探望父母,途中遇到等候长途客车的小王,小王提出要搭乘小张的车辆一同返乡。考虑到二人顺路,又可以互相做伴,小张同意了小王的请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上护栏,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操作不当,对事故负有责任。小王认为交通事故是因为小张操作不当造成的,自己的医药费等损失应当全部由小张承担。那么,小张出于好心允许小王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王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专家: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崔冬 该案是因好心允许他人搭乘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即好意同乘案件。实践中,搭乘行为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比较常见。但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未做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争议比较大。《民法典》回应司法实践,在侵权责任编的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新增了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该条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几点:首先,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其次,搭乘人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顺路或巧合;第三,搭乘应当是无偿的;第四,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五,对搭乘人的损失,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享受“责任优待”。本案中小张出于好心,同意小王免费搭乘自己的私家车,本是助人为乐。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小王损害,根据《民法典》1217条之规定,小张对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非营运机动车辆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民法典》亦肯定机动车使用人助人为乐的行为,弥补了好意同乘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空白,确立了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则,有助于形成向善的社会氛围,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